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5修改)[失效]


  (七)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八)任意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分解住院等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九)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行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十)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除追回应收的医疗保险基金或不合理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用的;

  (四)将不符合健康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

  (五)未及时办理变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的,除扣回违规费用外,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IC卡就医配药,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利用医保政策,大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三)与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

  (四)短期内大量重复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将本人IC卡借给他人使用的。

  第六十条 社保中心及其下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