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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5修改)[失效]


  第五十一条 门诊特定项目结付: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重症精神病人发生的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可直接凭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后划卡结付。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然后凭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到社保中心按规定结付。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社保中心和职工个人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同时向付费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

  第五十三条 定点单位与社保中心实行按月结算。社保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结算单据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90%,其余10%待年终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

  第五十四条 参保人员经社保中心审批同意长期居住外地和转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付。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可在当地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凭单位证明、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到社保中心按规定结付。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行为的,除扣回违规费用外,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查验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生冒名就医、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二)以医保药品换取自费药、保健品、生活用品等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分解处方或超量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四)非法获取和使用医保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收费项目等多收多记医疗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或参保人员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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