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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6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征地保养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少年儿童等其他城镇居民,也应当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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