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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聘用对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专)、小学(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在编教职员工。
  五、聘用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一定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具备合格学历和相应教师资格。应聘其它岗位须具有该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从业资格。
  (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身心健康,符合拟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聘用程序
  (一)成立领导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成员由教职工大会选举确定。
  (二)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宣传动员,搞好思想发动。
  (三)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科学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和教学、教辅、管理、工勤工作岗位,确定每个工作岗位职责、任务、目标,上岗条件和岗位待遇。内设机构数和中层干部职数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数。
  (四)制定聘用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具体实施办法。
  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申报竞争岗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七、受聘人员管理
  (一)受聘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三)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聘用合同,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受聘人员聘期未满,一般不得辞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辞聘申请,由聘用单位签署意见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
  (五)不愿接受聘用单位聘用、不服从聘用单位安排、擅自辞聘的人员,自拒聘、辞聘第二个月起限期三个月办理辞职手续;本人拒绝辞职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辞退。
  (六)聘用单位新进人员(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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