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含公路、铁路、民航)部门: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调运。经由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必须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法定证件;运输中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及时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对进出疫区的车辆进行消毒。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和关闭市场后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兽药和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务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产品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屠宰厂检疫工作。凡调出的禽类及其产品须提前报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凡从境外调入的禽类及其产品,调入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获准后方可调入。调入的禽类及其产品要在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的监管下隔离观察和检验,确认安全后方可合群和销售。对禽类产品要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确保未携带病原后方可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防控禽流感物资的质量把关。
市民政局: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补偿工作。
科技部门:安排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项目。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动物防疫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农业、工商部门依据政府通告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取缔经营摊点。
六、预防措施
(一)外堵:入并主要路口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4个小时值班制,严格查证验物,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外疫不入,内疫不出。凡玩忽职守造成染疫畜禽过境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二)普查:对全市种禽场特别是祖代禽场定期普查,对其它养禽场和养禽(户)、加工厂,特别是交通要道、新老疫区、垃圾场、屠宰场周围的养禽户、禽类及禽类产品集散地进行定期普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三)监测:全市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定期、持续地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
(四)免疫:在全市范围实行普遍免疫。疫苗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凡擅自用苗引发疫情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消毒:各养禽场(户)要制定消毒方案,实行封闭饲养,每日消毒一次。
(六)检疫:凡出售禽及禽类产品的养禽户必须到当地动物检疫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调入禽及禽类产品必须经当地动物检疫站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入引发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