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兽医师以上职务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务的兽医专家进行进一步现场诊断,提出诊断意见。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就地暂时限定怀疑禽群。
(二)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为阳性的,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
(三)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在疫情确认过程中,诊断指标、病料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等,严格按照
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执行。疫情确认后由国家农业部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公开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
三、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在21天内,与我省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含本市辖区县(市、区)发生疫情;
2、在本省有含本市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含我市在内有多个省份呈多发态势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疫情(Ⅱ级):
1、在21天内,全省有含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
2、全省有含本市在内的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重大疫情(Ⅱ级)的。
(三)较大疫情(Ⅲ级):
在21天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为较大疫情(Ⅲ级)。
(四)一般疫情(Ⅳ级):
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一般疫情(Ⅳ级)。
四、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作出应急反应。客观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结合疫情性质、特点等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预案;发生四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