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确保全市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一)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可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派出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县(市、区)卫生部门医学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同时报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经确认后,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报告形式
  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疫情,
  以书面形式报告前,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三)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家禽种类和品种、家禽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疫情报告单位(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的情况。
  二、疫情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