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离岗人员
1、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职工,本人提出提前离岗申请的,经所在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离岗,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提前离岗人员不占学校编制,离岗期间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竞争上岗,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享受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国家规定待遇;受行政纪律处分的,不享受当年年终奖,本考核阶段不晋升工资。
(二)病退人员
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和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未聘人员
1、聘用单位原教职工因机构撤销、精简人员或不符合岗位要求、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为未聘人员。
2、考试考核合格并参加竞争上岗而未被聘用的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学校按内部待聘人员进行管理,校内待聘期限最长为两年。待聘期间原聘用单位如出现岗位空缺,聘用单位可根据空缺岗位要求和待聘人员条件,优先为其提供重新竞争上岗机会。 鼓励未聘人员到缺编空岗和贫困边远地区学校竞争上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聘用单位要积极为其提供应聘信息和服务。
3、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只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享受所在学校在职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待遇。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其人事关系一律委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并向其他用人单位进行推荐。未成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并代为推荐。未聘人员委托管理推荐期间不再占用原学校编制。在委托管理推荐期间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 其工资、医疗、养老保险仍通过原渠道支付。一年后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未聘人员辞职自谋职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在分流中享受一次性补助费1-5万元。具体为:工龄3-5年的补助1万元,6-10年的补助2万元,11-15年的补助3万元,16-20年的补助4万元,20年以上的补助5万元。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支付。个人档案由各级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5、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调转手续。未聘人员承包、租赁校办企业和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学校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并在政策上适当给予倾斜。
(四)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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