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关于《太原市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太原市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安置意见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确保教职工定岗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工作原则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工作要求,深化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建立新型教育人事管理服务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增强中小学办学活力,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科学合理设岗
市属及各县(市、区)中小学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从学校实际出发,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教师岗位。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要按照“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设定,不得超编设岗。对所设岗位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
(二)教职工全员公开竞争上岗
根据设定的岗位及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教职工全员竞争上岗,并在校内公示竞争上岗结果。
(三)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通过竞争上岗被聘用的教职工要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聘用合同要明确受聘人员职责、工作目标、待遇等。聘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用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
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