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市(区)按上年度户籍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以每人8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各级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市里承担30%,区里承担70%。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等。
(十四)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各市(区)以下政府、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各地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十五)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制度,会同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
(十六)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对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