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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十)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政府资助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资金扶持。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资助标准如下:对社会力量兴办(新建)的养老机构,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不同类型和相关设置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按每只床位不低于2500、3000、35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对以社会独立法人名义经营的养老机构(包括原来由政府办现实行转制,或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养老机构),以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80、100元的床位补贴;对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一定数量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经费补贴,其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固定服务每50户老年人家庭不低于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固定开设每50户老年家庭病床不低于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他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

  政府对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服务。对居家低保孤寡老人、低保边缘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居家“三无”老人,当地政府应安排他们进机构养老;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以及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以上政府资(援)助资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相关机制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目标管理机制。市政府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为实事项目,具体由有关部门明确量化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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