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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4、各级政府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水上救助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急保障能力综合考评;
  5、水上安全监管队伍现有机构、人员、经费、装备情况及发展建设目标;
  6、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7、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山西省低质量船舶附加检验计划》情况;
  8、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措施和近期工作安排等。
  督查工作由市整治领导组牵头组织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督查摸底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整改规范工作,确保措施到位、工作落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所有渡口渡船从业人员进行评估考核,逐船、逐人、逐个渡口进行整改规范,集中整治。各县(市、区)于每月初将上月整改情况报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8月30日)。市整治领导组对各县(市、区)第一、二阶段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后再次组织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0%以上要求。
  八、管理措施
  (一)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渡运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特别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更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和监管工作,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必须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报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适任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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