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117号 2005年12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搞好安全宣传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等政策法规和《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及相关安全知识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从事烟花爆竹购销、运输、储存人员实行岗前培训,确保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安全。
二、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资格进行审查,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生产厂及储存库(含零售网点临时存放)四邻安全实施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禁放、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工作,侦破涉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发改委负责拟定我市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发放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质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烟花爆竹专营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别要对批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检查发现、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经营中的安全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使工作到位、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