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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3949”人员:女年龄在39周岁以下、男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连续工龄和年龄认定以2005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限。
  三、出中心所需资金的筹集、支付和财政补助办法
  (一)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支付和财政补助标准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依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情况,职工月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5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困难企业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所需资金,原则上财政补助支付60%,企业承担40%。
  (二)企业各项欠费清偿处理
  企业拖欠下岗职工进中心前的各项费用,由企业负责清偿。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中,补缴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个人账户部分,其余部分以及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暂时挂帐,订立协议逐步偿还。
  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措施
  (一)愿意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开办资金不足部分,按小额贷款政策优先落实,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各企业要加快改革、改制实施步伐,通过兼并破产、改组改制等措施,力争从整体上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问题,使出中心工作与企业实施改制、破产有机衔接。
  (三)各类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按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与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养老、失业保险补贴政策。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五)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岗位,深入出中心企业举办现场交流会,为出中心职工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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