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5)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下岗职工出中心、并轨的有关政策,切实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衔接过渡。
(二)按照“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协调推进、人资分离”的原则,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工作,搞好政策衔接配套,根据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和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三)充分考虑企业、职工、政府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各种债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从2005年10月1日起,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停止执行现生活救助和代缴社会保险办法,滞留中心人员按以下办法分流安置。
(一)“4555”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连续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市财政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并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代缴社会保险费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期间,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4050”人员:女年龄在40至44周岁,男年龄在50至54周岁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上岗。上岗后,按规定与新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列入破产或改制计划企业中不愿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4050”下岗职工、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处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