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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修改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5年3月29日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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