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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并政发〔2005〕30号 2005年11月29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政策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解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三)项土地政策修改补充为:
  (一)城中村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在其所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全部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土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中有农用地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中有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征土地费用和其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安置费用。
  (二)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留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由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的改造方案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对进行拆迁改造的用地逐个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暂不进行拆迁改造的,待拆迁改造时再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城中村在土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留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发展用地,用于转制后村民的生活、生产、就业安置。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相关政策第二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修改补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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