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移交以财政部批准的人员经费人数口径(含学校内退人员和离退休教师)为准,逐校、逐所进行成建制整体移交。有关部门要配合企业办理人事劳动关系、工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和交接手续。
(二)学校、公安机构在职人员移交后,工资按地方教育、公安部门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计算。在职人员移交后,基本养老保险转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住房公积金按地方标准执行。
(三)学校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教育部门管理后,其养老保险纳入事业单位社保系统管理,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助按照教育部门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四)学校、公安机构领导职级待遇和教职工、公安干警专业技术职称由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定。
(五)移交学校人员、公安机构编制的核定由市编办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及各县(市、区)教育、人事编制等部门参加,按照现行省定编制标准和企业办学实际进行核编,按程序汇总上报。
三、资产移交
(一)学校、公安机构的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分别划拨市教育局或市公安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移交前学校和公安机构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公安干警的工资(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4号文件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差补部分)、集资款、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和津贴等,在正式移交前全部由企业负责解决。
(二)学校、公安机构目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公安机关使用。
(三)学校、公安机构移交时要先办理房、地产确认手续。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拨付对待,涉及的税费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四)学校、公安机构的资产(含土地)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公安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查登记,严格办理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学校、公安机构移交后职工居住企业宿舍的物业管理、房改政策等,仍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六)学校、公安机构移交后,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及早进行资源整合。
四、经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