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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评议考核方案,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人员中领导成员的评议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和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结合起来,通过案卷评查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三)评议考核内容
  1、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等。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06年3月底前制定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标准。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需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应采取其它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给予行政执法人员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受到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同级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1)不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
  (2)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有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3)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
  (4)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
  (5)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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