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梳理要求
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方案。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梳理执法依据要准确完整,与上级有关部门执法依据相衔接,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 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顺序进行分类排列,列明目录,下发相关执法机构,并通过执法公示栏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界定执法责任
1、分解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设置,将本部门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提出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按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避免交叉重复,又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由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实施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需要对执法依据有关内容作进一步解释的,按照程序提请法律规定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因“三定”方案发生矛盾时,由市编办负责协调。
行政执法部门于2006年3月15日前完成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界定行政执法责任
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明确不同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执法责任为:
(1)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
(2)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