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无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内部责任制度。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清理公布行政执法主体
具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对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进行清理公布。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同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公布工作,并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
(二)梳理执法依据
1、梳理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组织市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确认。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县(市、区)和乡镇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梳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行政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制定相应方案,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基础上,对自身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经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垂直管理的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安排布置,梳理后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