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此项专项行动作为改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见成效。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协调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以“规范商家促销,保障百姓权益”和“零供携手,共同发展”为主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办法》及有关规定,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营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
鼓励社会大众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货款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对举报人保密。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对举报人保密。
(四)加强信息沟通,对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货款行为进行公告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打击欺诈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零售商违反有关规定,开展不规范促销活动和恶意占压、骗取货款的,负责查处的部门要依据《办法》将查处情况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依职权查处的情况及有关部门通报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各地查处情况予以汇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通过商务部网站和全国性报刊向社会公布。公告信息包括:零售商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关依法查处的事项、处罚内容。受到处罚的零售商具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予以公告: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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