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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务局、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太原市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相关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引导零售商提高诚信兴商意识,使不正当促销引发的恶性竞争得到明显好转,促销活动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得到基本治理,使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现象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促进零供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商业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分工
  (一)制定措施,建立协调处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零售商在促销安全、促销宣传、促销价格、促销商品质量保证等方面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则,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明确零售商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两个《办法》的具体措施,建立部门间的协调管理机制。
  (二)加强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零售商的行业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办法》,引导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零售商超出合同期限,有能力偿付而故意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即为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区存在的零售商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等行为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治安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对供应商反映强烈,特别是涉嫌诈骗的零售商,要通过行业协会等掌握该企业拖欠供应商货款的情况,包括被拖欠的供应商数量,拖欠的货款数额,拖欠的时间等,提早采取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税务、物价、工商部门应将发现的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犯罪线索,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有关线索后,应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存在涉嫌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
  (三)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它零售商与其进行交易,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将促销时谎称降价、虚构原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降价销售与标示的折扣幅度不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作为检查重点。同时要积极推进零售商价格诚信建设,引导零售商树立诚信兴商意识,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
  (四)整治零售商虚假促销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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