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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务局、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太原市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零售行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和拉动内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在经营过程中,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在交易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一是以变相低价格实现市场扩张,促销宣传行为不规范;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促销商品价格不真实,有欺诈嫌疑;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作出诸多限制;开展促销活动缺乏相应的依据和安全管理措施。二是对供应商的货款久拖不结,恶意占压供货商货款开设新企业和分支机构;个别零售企业打着连锁经营旗号,在骗取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后,即卷款潜逃或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闭企业,等等。这些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商业道德的宗旨,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集中整治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明确将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等六类商业欺诈行为纳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此项整治工作有利于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共同发展,从而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商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2005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明确提出要“引导和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顺利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商务部等部门《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商建发[2005]464号)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商建发[2005]463号)以及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货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05]550号)的要求,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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