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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责任,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为进一步强化征收力度,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市政府明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地税局统一负责。征收工作初期,由于难度较大,可由地税局、国税局、煤管局、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组成煤炭价调基金征收检查组,重点对煤炭经营企业,特别是铁路系统经营煤炭的公司进行税务等方面情况的稽查。对不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地税部门重点从资源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上检查,对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严格按《征管法》办理;国税部门重点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进项抵扣票据、增值税税额的足额征收方面进行检查,对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严格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办理;煤管部门重点对煤矿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收回煤炭开采经营资格;对征收中隶属省管的企业,如不配合我市征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联合检查组应立即将企业名称、发生业务额度及有关征缴方面的信息及时报告给省煤炭价调办,通过省有关部门对外售煤单位调减外运车皮计划,达到促使企业认真履行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义务的目的,力争使我市征收工作有一个较大突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石秀诗省长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足额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指示精神,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能各行其是,降低征收标准。

  (二)各区、县(市)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中,对我市生产环节直接销售的煤炭,无法准确区分是否外销的一定要按照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领导提出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由外省消费者承担一部分,经营公司承担一部分,生产者承担一部分”的意见实行核量缓征;无缓征手续的必须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进一步规范基金解缴程序和方法。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贵阳市使用‘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筑煤价调〔2005〕02号文件)执行。 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复核;建立分月逐级填报征收统计报表制度;每月要按时足额逐级解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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