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和其他报纸、杂志;
(二)贵阳通和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各现行公开文件资料利用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免费向权利人开放。
有关部门应当为现行公开文件资料利用中心收集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义务人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义务人未按时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督促义务人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义务人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义务人应当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 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