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将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权利人查阅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义务人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十)行政审批项目;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四)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五)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六)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十七)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十八)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十九)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市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