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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金阳新区开发建设,规范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金阳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和行政处罚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金阳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的范围:

  (一)由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二)由市建设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三)由市人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四)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五)由市房地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六)由市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八)由市林业绿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等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金阳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应当包含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组织)、委托事项、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

  行政许可委托,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行政许可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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