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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三)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四)对所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五)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重大的教育检查评估工作;

  (六)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政府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市教育督导机构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教育机构的工作;组织全市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由负责人、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督学分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专职督学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任期3年。

  《督学证》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九条 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教育系统以外的特约督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教育相关工作;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督学应当接受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具有教师职称人员受聘为督学或调任督导室工作人员的,仍保留原有教师职称,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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