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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贵阳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教育督导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所辖的教育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治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并根据所辖教育事业的规模,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督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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