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高技能人才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统计制度和人才资源信息库,开展对高技能人才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流动提供基础信息支持,全面掌握高技能人才队伍总量、分布、构成等情况;构筑职业培训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培训信息、劳动用工的互通,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四)严格就业准入制度。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检查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各相关单位落实就业准入、开展职业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帮助企业和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将各类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纳入职业鉴定范围,实行双证就业,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
第二十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科学规划,明确目标。按照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对全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数量、结构、分布等现状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掌握面上情况,搞好分析预测,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科学制定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培训规划。
(二)强化培养,提升素质。每年选拔一批有一定基础、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实用人才,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发展效益农业、拓展非农产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行有重点的培训。依托各级各类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和农广校,分期分批、分层次地组织拔尖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基础理论和实用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组织我市农业专家赴农村基层开展科技下乡、智力支农活动,为农村实用人才传授技艺、提供咨询、开展帮扶,解决实际问题。联系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与区(市、县)、乡(镇、办事处)、村结成农业科技“对子”,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技术项目论证、科技咨询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广泛合作。
(三)完善机制,优化环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传媒,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宣传力度,为农村实用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培养的相关政策,为农村实用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对于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市、县)、乡(镇、办事处)可给予一定的技术津贴;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把农村实用人才纳入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范围。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实绩突出的农村实用人才,可选派到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培训,安排相关技术交流和工作考察,给予优先贷款,并在政治上给予帮助和关心。
(四)创造条件,搞好服务。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专项基金,用于对重点、示范实用技术的项目资助和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奖励等。对农村实用人才在项目发展、资金投入、产品销售等环节上予以扶持。指导和组织农村实用人才成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为他们开展科技交流、实用技术推广提供方便。建立农村实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为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成果的转让、科技信息交流提供服务。积极做好农村经济的引智引才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五大人才培养工程”,并将其纳入各自工作的重要内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五大人才培养工程”牵头负总责。高层次党政人才及其后备队伍的培养,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后备人才的培养,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相关单位配合进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由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配合进行;专业化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由市农办牵头,市农业局、市蔬菜办等相关单位配合进行。宣传、统战、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在“五大人才培养工程”中的职责,形成上下协调、职责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