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
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5]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许可屠宰。未经定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自宰自食,但不得上市销售生猪产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以及本辖区生猪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工商、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定点(许可)屠宰
第四条 生猪定点(许可)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