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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根据其科研项目和课题的情况,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共5至10万元的科研经费。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有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可视情况,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承担比例资助共2至6万元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在筑工作期间,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月2000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
  以上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按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财政拨款比例按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住房补贴,具体办法按《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执行。同时,市政府提供适当房源作为周转房,由用人单位承租给引进的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使用。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给予奖励。
  1、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至400万元(工业项目)或100万元至200万元(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10%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2、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401万元至600万元(工业项目)或201万元至400万元(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9%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3、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601万元至800万元(工业项目)或401万元至600万元(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8%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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