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要求随迁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其子女入学可不受区域限制,就近安排到较好的中小学校就读,跨区域就读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已婚且配偶不在贵阳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贵阳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八条 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筑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建立其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九条 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对服务期限的约定一般不少于8年。
  第十条 未迁户籍关系但与我市签订了一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由本人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贵阳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工作期间,可参加我市的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可在我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市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市创新创业资助经费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对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从事科研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工作用车1辆,配备工作助手1至2名,每年资助资料费8万元。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总共不少于50万元的科研经费(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下同)。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工作助手1名,每年资助资料费6万元。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总共不少于30万元的科研经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