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筑党办发[2005]22号 2005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04〕8号)文件精神,在稳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引进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主要包括:
1、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调动或兼职、挂职、聘用等柔性流动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业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的,应符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等原则上要高于同类人员;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应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结合高层次人才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安排,并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任命的职务确定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