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稳定工作,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引进到我市工作,且在贵阳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对象为: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提供住房补贴60万元。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提供住房补贴25万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15万元。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8万元。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1、市直党政机关、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核拨至用人单位;市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财政拨款比例共同承担。
2、各区(市、县)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由各区(市、县)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参照本办法按各自开支渠道给予补贴。
3、住房补贴一般不以货币形式补贴个人,且仅限于补贴对象在筑购房,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