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给予奖励。
1、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至400万元(工业项目)或100万元至200万元(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10%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2、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401万元至600万元(工业项目)或201万元至400万元(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9%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3、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601万元至800万元(工业项目)或401万元至600万元(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8%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4、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801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601万元以上(农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按7%的比例提取奖金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属于个人完成的奖励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由受益单位按贡献大小予以分配,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来筑领办企业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以外的地区承担我市的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科研课题,由项目委托方拨给部分经费。成果应用后所获得的利润,按科研经费(包括人才、技术等)投入比例分成;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共享专利;属非专利的,3年内由受益单位每年按20%的比例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本人。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或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其所需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才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人才分期分批进行体检或疗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引进人才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