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创新创业资助经费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对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从事科研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工作用车1辆,配备工作助手1至2名,每年资助资料费8万元。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总共不少于50万元的科研经费(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下同)。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工作助手1名,每年资助资料费6万元。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总共不少于30万元的科研经费。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根据其科研项目和课题的情况,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共5至10万元的科研经费。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有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可视情况,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承担比例资助共2至6万元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在筑工作期间,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1万元。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月2000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
以上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按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财政拨款比例按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住房补贴,具体办法按《
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执行。同时,市政府提供适当房源作为周转房,由用人单位承租给引进的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