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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3、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调动或兼职、挂职、聘用等柔性流动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业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的,应符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等原则上要高于同类人员;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应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结合高层次人才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安排,并实行1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任命的职务确定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要求随迁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其子女入学可不受区域限制,就近安排到较好的中小学校就读,跨区域就读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已婚且配偶不在贵阳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贵阳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八条 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筑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建立其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九条 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对服务期限的约定一般不少于8年。
  第十条 未迁户籍关系但与我市签订了一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由本人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贵阳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工作期间,可参加我市的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可在我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市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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