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市骨干人才群体选拔程序按照《贵阳市专业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技骨干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筑党办发〔2003〕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基础人才的选拔,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按照《贵阳市专业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技骨干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筑党办发〔2003〕10号)进行;农村实用人才类基础人才的选拔,由市农办、市人事局等单位按照《贵阳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高技能人才类基础人才的选拔,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宣传文化系统的“四个一批”人才的选拔,由市委宣传部按照《贵阳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有利于提高“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素质和创新能力的继续教育培养机制。针对不同层次“人选”的培养目标,制定不同的培养计划,按需施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四个一”人才到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深造。有条件的,可选派到国(境)外进行相关学术考察或中长期培训。
第十三条 入选“四个一”人才工程管理的人才,要在参政议政、政策咨询、教育培训、项目资助、科技推广等方面努力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核心专家群体和重点专家群体的入选者,要依托市专家咨询团,积极参与省市各类科研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主动承担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重要科研和工程项目。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骨干人才群体和基础人才群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入选者面向基层和企业开展科技咨询、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等活动,鼓励他们领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同时,为他们提供一流的服务和宽松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十四条 逐步加大对“四个一”人才工程的资金投入。市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经费要向“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特别是核心专家群体和重点专家群体的入选者倾斜,重点资助他们开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我市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的研究,资助他们参加重要的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或科研活动,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