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完善渡口手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渡口管理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检查。交通、农业(渔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完成营运船舶、农业生活生产自用船舶、渔业船舶牌证发放。
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更新老旧渡船、完善渡口码头设施建设。
第四阶段:验收阶段(时间:2007年元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验收标准“附件1”对辖区内渡口、渡船逐个进行自查自纠,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在本阶段,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别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值量化验收,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统一在《贵州日报》上公告;对验收不合格的渡口,责令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第四阶段验收不合格并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的渡口进行再整改、再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要求。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一是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二是要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将宣传动员和舆论监督贯穿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使渡口所在地的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要加强指导协调工作。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海事、航务部门要对各地实施渡口改造与改善渡口安全条件、船舶标准化改造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交通部门要妥善解决在实施停航整改或拆并渡口时,解决好当地群众的交通问题,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业主落实整改,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务必保证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实;四是要加大渡运安全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创建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渡运安全条件改善工作力度,落实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建设工程,从根本上改变我市渡口、渡船的落后技术条件;五是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工作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等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渎职失职行为的,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