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高 翔(市海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胡美琪(市安监局处长)
钱兴顺(市海事局副局长)
成 员:张志平(市安监局)
赵 波(市发改委)
赵亚钦(市公安局)
祈 斌(市农业局)
杨 兵(市农业局)
恳守军(市旅游局)
陈金楷(市海事局)
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5966186,传真:0851-5966186。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立即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六、工作职责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各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以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做到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
(一)各级政府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把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制定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一定要狠抓落实。要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做好宣传发动,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对农业生活、生产自用船舶,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台帐,及时发放牌证,加强安全管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各级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渔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牌证发放,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级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各级海事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载客渡船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