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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三)国家对民爆物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民爆物品从事爆破作业。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使用许可证、购买证、运输证,方可购买民爆物品。禁止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转让、买卖民爆物品;禁止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购买、使用民爆物品;禁止违反管理法规购买、使用民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民爆物品领用、清退登记制度,如实记载领用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用人员姓名、领用民爆物品实行双人签字,领用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当日清退回库,做到领用、退库帐物相符,防止流失。对不严格执行领用、清退登记制度的单位,公安机关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好的要坚决吊销使用许可证。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民爆物品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督促爆破员严格登记民爆物品使用情况。对私藏、转送、挪用民爆物品的人员要送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四)国家对民爆物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民爆物品。从事道路民爆物品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条件,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运输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按国家管理规定,凭公安机关办理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运输民爆物品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按国家规定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民爆物品的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得混装,车厢内严禁载人。运输民爆物品须携带《爆炸物品运输证》,遵守运输许可的事项。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按照安全速度行驶,中途经停必须有专人看管,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确需进入禁止运行区域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行证上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卸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爆物品,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员、押运员必须了解民爆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报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可能发生的危险。

  (五)民爆物品储存库条件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办理储存许可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准的品种、数量储存。不得无证储存、超量储存、违规储存。库管员、守护员应取得作业证,凭证上岗。库管员必须实行双人凭领料单发货,并作好进库、领取、退库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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