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地区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管理法规,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一)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民爆物品。我市辖地现有的、经批准生产民爆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规定的品种和规模进行生产、销售。凡自产自用的企业不准对外销售。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对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民爆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民爆物品的库存量不得超出设计容量。凡违法生产和销售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国家对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的设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原则,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民爆物品销售企业,不得买卖民爆物品。多年来,我市民爆物品购销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物资(化轻)部门的不懈努力,在全市建立完整、规范、合理的购销渠道,保证了购销安全。为使民爆物品购销继续有条不紊安全运作,现重申国家和市政府管理规定:
1、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市、县物资(化轻)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民爆物品经营、使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筑府办发〔1997〕8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1998〕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1999〕35号)规定,加强民爆物品购销管理,杜绝违法违规,保证购销安全。
2、严格按照规定抓好购销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贵阳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民爆物品购销环节的监督和流通管理工作。贵阳市的民爆物品销售单位为贵阳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化轻公司,一市三县民爆物品销售单位为当地县(市)物资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贵阳市销售民爆物品。为确保安全,物资(化轻)公司要与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加强合作。销售民爆物品须认真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严格按证批准的品名,数量销售、配送民爆物品。不准超量销售,更改品名销售,不准先销售后补办购买证、运输证,严禁向无证单位和个人销售民爆物品。
3、为了切实执行民爆物品购销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购销渠道办理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高新区内的单位使用民爆物品,公安机关必须将购买证办到贵阳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化轻公司,由化轻公司负责销售并承担相应配送服务。一市三县内的单位使用民爆物品,公安机关必须将购买证办到县(市)物资公司,由当地物资公司负责销售并承担相应配送服务。公安机关不得改变购销渠道,对不按规定开具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导致使用单位违规购买民爆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追究行政管理渎职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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