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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1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了严格规范管理民爆物品,预防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创建“平安贵阳”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狠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爆物品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其企业法人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企业内部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把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凡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坚决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凡发生爆炸事故、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不得隐瞒不报,并追查有关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民爆物品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的意识和安全操作业务技能,熟悉民爆物品性能;民爆物品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加强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管理,防止流失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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