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或细则,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按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规范医疗救助行为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和对救助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资格条件的具体审定办法,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将上级补助和本级筹集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作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负责选择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及运营规范的医药销售企业作为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为救助对象提供零利润和优质低价的药品。
(二)实施要求
各试点区要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5〕73号)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出台实施细则,抓紧启动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作为示范点的南明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先行启动实施,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本实施方案由贵阳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阳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贵阳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石(市委常委、副市长)
杨哲慧(副市长)
副组长: 陈国玺(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红生(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黄景阳(市民政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