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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救助金由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社会化的形式进行发放。
  6、实行医前、医后救助相结合。救助对象因突发疾病住院就医的,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凭相关证件、医院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医前救助。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救助金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已享受医前救助的,本年度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三、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试点区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1、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转移支付直拨的救助资金外,市、区两级分别按照辖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追加。
  2、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3、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还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等。
  (二)基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1、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民政和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要求
  (一)组织保障
  1、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为加强对全市试点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的贵阳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日常工作。市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试点区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积极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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