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疾病救助: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特殊疾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认定的16种特殊病种)的,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800元的,可申请特殊疾病医疗救助。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500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3、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三无对象,一般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患重大疾病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就诊程序
1、门诊就诊程序: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就近的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就诊。
2、住院就诊程序: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在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写《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人员住院跟踪表》,经街道(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同意后,根据按照病情到指定医院就医。
3、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五)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治疗按照有关规定就诊并给予补助。
(六)救助程序
1、申请医疗费用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2)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他特困群众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审核证明;(4)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5)救助人员住院跟踪表;(6)市卫生局同意转院的手续;(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所在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提出初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由街道(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参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所使用的药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等进行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4、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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