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的对象、方式、范围、标准及程序
(一)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1、贵阳市试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2、贵阳市试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城市居民中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伤害的人员不在救助对象范围内。
(二)救助方式
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常用药优惠供给和医疗费用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按照市人民政府转发《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筑府发〔2005〕69号)规定,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有关凭证到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指市、区、街道(乡镇)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免收挂号费和诊察费,除药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减免10%。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制定的医疗救助服务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鼓励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就医者病情和费用支出情况,在规定范围外增加减免项目、扩大减免幅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各项诊疗和管理制度,对救助对象因病施药,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2、常用药优惠供给。试点区要选择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的医药销售企业作为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由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义颁发"城市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牌匾。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有关凭证到定点药房购买常用药,定点药房给予优惠。定点药房可根据自身条件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低价的药品。
3、医疗费用救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它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救助。
(三)救助范围及标准
1、一般疾病救助:试点区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在指定的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除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外,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800元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25%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5%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