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制。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机制。各区、市、县分别成立由卫生、财政、编委办、农业、民政、审计、计生、教育、物价、药监、民宗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级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独立于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监督管理办公室,乡合作医疗办公室由分管乡长兼任主任,必须配备医务人员和1名计算机操作人员;村级成立由村主任、村会计、村医生和2名以上参保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各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号)文件精神明确落实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机构、人员编制问题。
(二)监督机制
1、市、区(县、市)、乡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保农民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
2、各级合医办每半年向同级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乡合医办至少每季度向村民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也是在全省“做表率,走前列”的实际行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各区、市、县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积极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贫困农民参保。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督查;财政部门要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编制部门要落实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机构编制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农业、民政、计生、民宗等部门要积极从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农民参保;各相关部门要群策群力,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